本科教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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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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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风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考试管理制度,是客观、公正、准确检验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的基本保障。

第二条 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第三条 考试方式要为考试目的服务,考试可以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机试等方式进行,平时考核应以作业、测验、课程大作业、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调查报告等形式为主。学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院(系)采用适当、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课程考核。考试方式由开课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考试的种类分为期末考试、补考、毕业生返校补考和其他考试(学期提前结束的课程考试和课程学习过程中的各种考试)。

期末考试、补考、毕业生返校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考试由各院(系)安排,经教务处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考试设主考、副主考、考场巡视员和学院(系)考试检查组。

主考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考由教务处处长担任,考场巡视员由校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教学督导联合组成。

主考全面负责学校考试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进行考试管理。

考场巡视员负责监督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重点检查考试的组织管理、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检查考场纪律及考生纪律情况。

第六条 学院(系)考试检查组

学院(系)考试检查组由各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务工作人员和系(教研室)主任组成,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任检查组组长。考试检查组负责检查本单位考试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考试工作责任制。

考试工作实行层层负责制,院(系)对学校负责,监考教师对所属院(系)及其监考考场负责。考场秩序混乱,考卷大量出现雷同,考生大面积作弊,监考教师要负直接责任。巡视过程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监考教师要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 命题与出卷

第八条 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

第九条 统考课程应成立专门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

第十条 试题的难度要适当,分量要适中。一般应有基本题和一定比例的提高题。试题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开卷考试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重复内容。不得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有试题库的课程命题应该使用试题库。

第十一条每门课程应命制两套份量及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并应附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考试命题完成后,院(系)负责人或授权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应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付印时,应提出具体试卷数量要求。试题付印后,命题人员应认真校对,发现错误必须在考前更正。

第十三条考试试卷卷面上要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

第十四条考试命题完成后应指定专人保管、送印与交接,严防试题内容泄露。

第十五条考试命题完成并提交正式付印的时间,至少应比相应课程考试时间提前十天。

第十六条课程所在院(系)在每学期前两周对上学期的课程考试命题进行评估,并认真填写出《长安大学考试命题分析表》,学校每学年抽查一次,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刷与传递

第十七条考试使用由学校统一印制的试题纸、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得使用其他纸张。

第十八条考试期间,教务处设立制卷小组,负责全校试卷的接收、印制、装订、密封和分发工作。制卷小组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保密纪律。制卷小组要安排专人交接、保管和印刷试卷。试卷交接要有明确记录和手续。试卷印制、传递过程出现延误、泄密等事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考试安排与管理

第十九条考试科目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由教务处协商授课学院(系)确定。考试时间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日历确定。学校在期末考试前三周召开会议,对全校期末考试做出全面安排,并通知各有关单位。各院(系)要在期末考试前三周对命题、监考做出安排;考试安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对考试安排有异议的,应在考试前一周提出。

第二十条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或延长30分钟。

第二十一条培养计划内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需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需参加课程重修。

第二十二条期末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其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至第五周进行。公共基础课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院(系)教务工作人员负责将教务处的考试安排及时通知有关学生;由学院安排的课程补考,考试所需教室由各学院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有关学生。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返校补考安排在每年四月中旬进行,教务处在发放结业证书的同时,发放《返校考试通知》。

第二十四条其他考试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经教务处审批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考生不得随意缺考,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书面向院(系)申请缓考并经教务处审批同意。无故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补考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由学生自行选择考试课程。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况时,院(系)可向教务处申请变更考试安排:

1、与国家节假日调休时间发生冲突;

2、与国家考试安排时间发生冲突;

3、与全校性活动安排时间发生冲突。

对已安排又因故取消的课程考试,院(系)应提前两周向教务处报告,并说明取消考试的理由。

第六章 监考教师与监考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统一安排课程考试的监考教师由课程所在学院(系)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派出,原则上课程所在学院的监考教师为主监考。课程所在院(系)安排的考试,由课程所在院(系)和学生所在院(系)派出,原则上每班两个监考教师。监考确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换。

第二十八条监考教师须是我校正式职工(专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辅导员等),监考教师是考场管理者和责任者,每个教师都有承担监考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履行监考职责。对违犯考场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及时警告。对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要注意收集证据,作好考场记录,并妥善加以处置。

第三十条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场监考工作,并在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前要宣布考场纪律,并须将监考教师姓名、考试中心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书写在黑板上,便于考生和巡视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监考教师在开考前核对考生身份。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次序就座,按规定清理考场。

第三十二条监考教师在开考30分钟后查点应考人数,在考场记录单缺考栏填写缺考学生姓名及学号。

第三十三条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在学生因试题字迹印刷不清楚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

第三十四条监考教师发现学生有违纪舞弊行为时,应如实填写《考生作弊情况登记表》,《考场记录单》需有两名监考教师签字。

第三十五条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做到:

不吸烟;不谈笑;不阅读书刊、报纸;关闭手机;不抄题、作题;不念题和解释试题内容;不在考生旁边无故停留和检查考生答题;不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纵容、包庇、伙同考生或他人违纪作弊;不擅离职守。

第三十六条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答卷时间。听到考试铃声,应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就地起立,监考教师在对所有考试资料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退场。

第三十七条需要密封的试卷,监考老师应按规范要求,将所有试卷整理后,装订成册,并按规定密封。考试结束30分钟内,将试卷交到指定地点。

第三十八条 除学校安排的巡视、检查、考务人员和考生外,监考教师有权拒绝任何人进入考场。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九条考生按照考试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凭有效证件(试读生凭试读通知单),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不准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四十条考生按学号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检查。

第四十一条除考试要求外,考生不得携带或使用任何文字、声讯资料和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第四十二条答题应按考试具体要求使用答题工具,试卷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在卷面乱写乱画或做标记,不准互借计算器。

第四十三条考试期间,学生所带书包、资料一律集中存放,桌面上、桌斗内不准放置任何考试复习材料(开卷考试除外)。

第四十四条考生考试期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必须交清考试材料方可离开,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或大声说话。

第四十五条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礼貌对待监考教师。需要监考教师回答问题时,先举手示意,经许可,方可发言。

考生对监考教师如有意见,在考试结束后,通过组织反映或直接通过考试中心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进行举报,不得在考场当众提出,以免影响正常考试工作。

第四十六条按时交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许将任何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八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七条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综合成绩的30%左右,有条件的学院(系)可适当扩大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最多不超过综合成绩的50%),其具体比例由开课院(部)根据所开课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并按确定比例评定学生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试卷雷同现象,应移交院(系)及教务处处理。

第四十八条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等平时考核内容累计达全学期总量1/3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九条任课教师要在考试后及时完成试卷评阅工作,并将包括平时成绩在内的课程综合成绩,在考试结束一周内,通过网络教务管理系统及时进行成绩登录,并将纸质成绩单报送学生所在院(系)。

成绩登录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如登录提交错误需要改动时,必须按程序审批。

第五十条试卷评阅后,开课院(系)或教研室应统一保管试卷,保管期限至该专业班自然毕业时间为止。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某门课程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两周内(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填写《考试成绩查询单》,(如果是期末考试成绩应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经学生所在院(系)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批准,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工作人员统一向教务处提出查卷申请,由该课程所在院(系)负责查阅试卷。

第五十二条疑问课程所在院(系)在收到《考试成绩查询单》一周内(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组织该课程非主讲教师进行查阅,并将查阅结果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接到查阅结果后三天内将查阅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院(系),学生所在院(系)尽快将查阅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

第五十三条在考试命题与出卷、考试安排、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按教学事故论处(详见长安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考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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